根據《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的若干規定》(滬環規﹝2021﹞4 號)中對地塊流轉的管理要求“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以及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含土地儲備機構)應在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劃撥前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月獅村 02-24 地塊(以下簡稱“調查地塊”)擬作為商業服務業項目開發,因此,在用途轉型和土地流轉前需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上海昌發巖土工程勘察技術有限公司受上海寶山區月浦鎮月獅經濟合作社委托,對月獅村02-24地塊商業服務業項目進行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
第一階段調查
項目團隊于 2025 年 3-4 月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等形式對本地塊開展第一階段調查。
地塊歷史:地塊 2023 年以前為月獅村集體用地,作為農用地使用,無灌溉排溝渠和明浜等填埋 。2002 年,地塊內主要為農田,種植水稻或蔬菜等。至2018 年,地塊均無明顯變化。2019 年,地塊地表平整,轉為綠地,種植部分灌木苗木。2023 年,地塊外南側宅基地改為竹隱清境民宿。至今,地塊作為南側竹隱清境民宿露營區正常營業,后續建筑將保留作為露營區繼續使用,無拆除計劃。
地塊現狀:地塊西南部存在兩間露營住宿屋,地塊東北角紅線區域存在一露營住宿屋,占地面積約20m 2 ,地塊內面積約15m 2 ,東部紅線區域存在一臨時倉庫,主要存放露營休閑裝備,總面積約 20m m 2 ,地塊內面積約15 m 2,地塊西北角存在一木架底座,主要搭建露營帳篷用,總面積約 25 m 2 ,地塊內面積約 5 m 2。露營住宿屋和倉庫均為一層木質結構,構筑物均為木架底座結構,其他區域為草地。未發現有管線、污水水溝、槽罐等存在痕跡,未發現有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堆放痕跡,未發現油品的跑冒滴漏現象。
地塊周邊 :當前土地利用類型主要為耕地、林地、農村宅基地、地表河道、道路交通用地、商業服務用地、村級公共建筑用地及少量工況用地等,對本地塊影響較小。地塊周邊不涉及滬環保防〔2017〕311 號中提到的 15 類活動行業企業,均未發現周邊企業存在環境污染事件和環保處罰信息,且收集到地塊外東側 480m 的《上海市寶山區月浦鎮郊野單元(月獅村鄉村單元)02-02 地塊(月川路鄰里中心)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2023年 6月,上海申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塊外東北側 220m《上海市寶山區月浦鎮郊野單元(月獅村鄉村單元)03-01 地塊(文化活動中心)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2023 年10 月,上海申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塊外東南側 290m 的《上海市寶山區月浦鎮郊野單元(月獅村鄉村單元)02-30 地塊(農市體驗中心)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2023 年 10 月,上海申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塊外東側 425m的《上海市寶山區月浦鎮郊野單元(月獅村鄉村單元)02-32 地塊(農市體驗中心)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2024年 8月,上海昌發巖土工程勘察技術有限公司)。調查結果均顯示地塊周邊無污染。故認為周邊地塊及周邊企業對本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產生影響的可能性較小。
2025 年 4 月 8 日,我單位采用系統布點法隨機在地塊內共設置 3 個表層土壤采樣點(S1~S3),在地塊外西側歷史農村生活污水凈化池區域設置 1 個表層土采樣點(S0),上述樣品委托上海杰狼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現場鉆探及現場快速篩查,快速篩查結果低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規定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快篩結果無異常。
綜上,項目人員通過對地塊的第一階段調查,未發現下列 8種情況:
(1)歷史上曾涉及工礦用途、規模化養殖、有毒有害物質儲存與輸送(不涉及);
(2)歷史上曾涉及環境污染事故、危險廢物堆放、固廢堆放與傾倒、固廢填埋等(不涉及);
(3)歷史上曾涉及工業廢水污染(歷史為農機服務站倉庫,無工業廢水污染);
(4)歷史監測數據表明存在污染(無數據);
(5)現場調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無污染跡象);
(6)調查發現存在來自緊鄰周邊污染源的污染風險(地塊無緊鄰污染源);
(7)地塊相關資料缺失、缺少判斷依據(人員訪談和歷史影像等資料可以
作為判斷依據);
(8)歷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涉及);根據《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滬環土〔2020〕62號)等文件要求,本地塊無需開展采樣分析等后續調查工作。
結論和建議
月獅村 02-24地塊內及周邊區域不涉及滬環保防〔2017〕311號中提到的 15類活動行業企業,無可能對地塊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風險的污染源。因此,該地塊可以作為第二類用地開發利用。建議在地塊開發過程中,應組織建立完善的環境管理機構制度,本地塊內新、改、擴建項目應按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的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滲等降低地下水污染風險的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