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上述問題,主要原因如下。社會大環境方面的原因:盡管國家的法規對勘察市場的范圍和程序有明確規定,但由于歷史的原因,并且目前國內勘察市場依然混亂,受市場經濟轉變中競爭的影響,有些公司往往只追求于經濟利益,造成了技術上的差錯。勘察單位和技術人員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現在:勘察單位對勘察工作認識不夠,不進行專門試驗,往往以常規勘察來對待基坑工程勘察,多數引用本地區以往的經驗數據,這樣就造成了失誤,記錄人員沒有進行系統的巖士勘察學習與培訓,業務素質不強,導致野外記錄不清、漏層或土樣標簽串號致使對地基土評價失誤等方面錯誤。對國家規范性法規文件的理解存在片面與認識分歧,導致操作錯誤。